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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息过高 债主变成了被告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原标题:因利息过高 债主变成了被告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因利息过高 债主变成了被告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海峡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漫画/刘哲姝)尽管所还的因利院审原告钱款已经超过了本金及法律所保护的利息总和,但放贷者依然还在逼债。息过欠债者无法忍受,高债告法将放贷者告上法庭,主变支持反过来要求返还多付的成被利息。近日,诉求这样一起欠债者告放贷者的因利院审原告案件在思明区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欠债者的息过诉求。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高债告法

争端

还的主变支持是利息还是本金?双方各执一词

自2014年9月起,小婷陆续向阿和(均为化名)借款七次。成被小婷起诉称,诉求阿和是因利院审原告专门放高利贷的,她向阿和偿还了高额利息,息过所还的高债告法钱款已经超过了本金以及法律保护的利息之和,而阿和仍一直追着她还钱。小婷认为,阿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在法庭上,阿和对小婷的说法提出异议。他说,双方的款项往来不全是本金和利息,还有一些是刷信用卡产生的手续费。阿和还说,七笔借款中,前六笔都结清了,借款除了转账外,有部分是直接付现金。由于是朋友关系,他只是象征性地收了几百元至数千元作为利息,并没有按原本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算不上高利贷。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利息标准是多少,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小婷提交了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其他涉及阿和的借贷纠纷判决文书作为证据。通话录音中,阿和问:“本金你有还过一分钱吗?”小婷答:“算起来本金已经超过好多了。”阿和又说:“怎么超过好多?利息归利息,本金归本金,本金一分钱没还,利息太多也没有用。”

审理

债主陈述前后矛盾,原告说法基本采信

审理时,主审法官就每笔借款的明细向双方一一核实。其中一笔借款,借条显示是3万元,小婷说实际到手的是2.1万元,因为无法一次性偿还本金,她每月还9000元,总共还了5.4万元。

而阿和对这笔钱的说法却出现了不一致。阿和起初说,他是替小额贷款公司找小婷催账,后又说是找朋友借的钱,再以自己的名义借给小婷。还有另一笔同样显示为3万元本金的借款,小婷称实际仅拿到1.92万元,而阿和说1.92万元是转账,剩余的是给现金。后来又改口说除了1.92万元是转账的,还有1万元现金和200元手续费,另外600元算利息。

主审法官表示,阿和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缺乏合理解释,也没有就现金出借、刷卡手续费或者象征性地收取利息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观小婷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阿和收取了高额利息。而且,根据思明区法院的其他判决文书,阿和曾因放高利贷讨债,殴打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庭基本采信小婷的说法。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阿和出借的本金共计120700元,小婷偿还本息共计218000元。经核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的部分总计93085.04元,因此一审判决要求阿和应返还小婷93085.04元。

法官说法

年利率超36%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审法官说,放高利贷者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风险,一般以阴阳合同、利息并入本金等方式,把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以合法的方式“包装”起来,借款人因急需用钱只能被迫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事后维权也困难重重。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一审获得支持,主要是因为其举证较为充分,有详细的交易转账记录,有通话录音等等,一系列证据加以佐证。

法官提醒市民,借贷时首先是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借款合同时要谨慎,不要签那些明显对自己不公平的合同,为日后埋下苦果。其次,签订合同后,要注意保存还款记录、沟通对话的记录作为证据,有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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