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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商品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规定 包括电视机等产品

  经国务院同意,种商再执止减自公告之日起,行停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免税财政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包括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电视企业、产品单位和个人进口,种商再执止减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行停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免税摄像机、规定录像机、包括放像机、电视音响设备、产品空调器、种商再执止减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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